关于既判力理论是什么意思的信息
1、原则为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的被告人,不得再次起诉和审理一事不再理是诉讼原则之一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案件,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就同一事实再行起诉和受理最早是罗马共和国时期民事诉讼的一项原则,也适用于刑事诉讼,后为封建社会所承接中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当;一事不再审原则起源于罗马法的“诉权消耗”理论这一理论认为,所有的诉权在诉讼启动后会被消耗,对于同一诉权或请求权,不允许再次启动诉讼古罗马法中的一事不再审原则涵盖了诉讼系属效力和判决的既判力两个方面在现代刑事诉讼中,一事不再审原则通常被视为被告人的一项关键诉讼权利大陆法系的一;借鉴比较法上的“期待可能性理论”,可以明确生效判决对撤销权和解除权的遮断效力,同时承认抵消权受到绝对遮断在完善实体权利程序保障的同时,平衡实体法与程序法价值,需明确民诉法解释中相关条款的独立地位,构建既判力遮断效力规则体系既判力的遮断效应,意味着在标准时间之前提出的形成权,若未及时主张;研究首先对各国既判力的理论范畴进行了详尽的考证,探讨了既判力及其例外的法理基础,并深入剖析了既判力构成的各个要素特别地,它探讨了在前诉与后诉完全或基本一致时,如何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处理这些问题当前诉与后诉部分重叠时,前诉判决对后诉的约束效力及其可能的重复起诉问题以及在涉及刑民交叉案件;既判力的本质就是单纯的一事不再理,就既判事件禁止重新审理 从既判力学说的发展来看,是由罗马法中的一事不再理原则和诉权消耗理论来解释其本质和依据 既判力的另一种称谓叫做判决实质上的确定力,主要约束针对的是在判决生效后不得以相同诉讼主张另行起诉,法院也不能在后诉中再做出与该判决所;一般认为,既判力是判决实质上的确定力,是指确定判决对诉讼标的之判断对法院和当事人产生的约束力判决中对诉讼标的之判断部分,实际上是对诉讼标的中实体内容即原告获得的实体法上的具体法律地位或具体法律效果所做出的判断,构成判决的主文法院判决处于不能够利用上诉取消或变更的状态,叫做判决的。
2、民事诉讼中的一事不再理原则是指,对已经产生既判力的诉讼,当事人不得再以同样的事实和理由再次提起与前诉相同的诉讼,法院亦不再受理此原则对于已经起诉或正在审理的案件亦适用以下是关于一事不再理原则的详细解释一一事不再理原则的理论根据 节约国家司法资源如果对“一事”已经作出终局性;一事不再理原则起源于罗马法的“诉权消耗”理论所谓“诉权消耗”,是指所有诉权都会因诉讼系属而消耗,对同一诉权或请求权,不允许二次诉讼系属诉讼系属是指因为诉的提起,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就有争议的法律关系受有管辖权的法院审判的状态在诉讼已经发生诉讼系属后,到诉讼终结的时候止,称为在诉讼系属中古罗马法中的一事不再理原则实际上;接着,文章探讨了如何处理我国民事既判力的客观范围扩张问题,提出了具有实践指导意义的解决方案,旨在确保司法决策的稳定性和一致性,同时防止不必要的法律冲突最后,作者详细阐述了既判力效力的运行机制,提出了既判力效力分离的理论,这一理论旨在平衡既判力的确定性和灵活性,以适应不断变化的法律环境和需求。
3、一既判力的定义与分类 既判力分为形式确定力和实质确定力形式上,判决的不可改变性称为形式确定力实质上,判决对案件的最终定论称为实质确定力二既判力的作用 既判力的作用主要体现在确立争议结果和限制后诉范围两个方面它既包括对法院的积极效果,也包括对当事人的消极效果三既判力成立的;理论根源可追溯至罗马法的“诉权消耗”理论,即所有的诉权都会在诉讼过程中消耗殆尽,对于同一诉权或请求权,不允许进行二次诉讼现代意义在大陆法系中,一事不再审原则直接继承了古罗马的“既决案件”理论,并演变成了既判力理论,强调了生效判决的既判力,不再进行重新审理这一原则被视为确保司法;这次赴日研究将为我后续两年内深入探究既判力问题提供更为优越的条件我期待在新的学术环境中,能够充分利用这一机会,进一步深化既判力的理论研究,为该领域的学术发展做出贡献这本书的出版,既是现阶段的一个成果,也是我学术旅程中的一次重要阶段,我期待它能引起学术界的关注和讨论;一既判力解析1 既判力分为形式确定力和实质确定力形式上,判决的不可改变性为形式确定力实质上,判决对案件的最终定论为实质确定力2 既判力的作用包括确立争议结果和限制后诉范围,分为对法院的积极效果和对当事人的消极效果3 既判力成立条件包括相同诉讼标的当事人以及公正程序保障。
4、既判力的遮断效理论探讨形成原因发生在标准时前但于标准时后行使的形成权问题在司法实践中,若当事人前诉中未主张撤销权和解除权,后诉中则不能再次主张这是实体法与诉讼法价值冲突的体现通过民诉法解释的“禁止重复诉讼规则”难以有效遮断形成权,而通过诚实信用原则排除则需要法官大量解释;既判力是指生效民事判决裁判的诉讼标的对双方当事人和法院所具有的强制性通用力终局判决一旦获得确定,该判决针对请求所作出的判断就成为规制双方当事人今后法律关系的规范,当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项再度发生争执时,就不允许当事人提出与此相矛盾的主张而且当事人不能对该判断进行争议,法院也不能作出;现在民事诉讼理论上的“一事不再理”原则包含两个方面的含义第一,诉讼系属效力,即对于已经起诉或正在诉讼中的案件,当事人不得再行起诉,即使再行起诉法院也不得受理第二,一个案件在判决生效之后,产生既判力,当事人不得就双方争议的法律关系,就同一事实和理由,再行起诉由于这个同一事件已在法院受理中或者已被;三刑法的机能 现代刑法具有双刃剑的特性,既惩罚犯罪又保护人民,同时限制国家的刑罚权例如,邓宝驹案中,因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不能定贪污罪或职务侵占罪,最高刑罚为15年四刑法的三大基本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该原则用于限制国家权力,其理论依据为;“既判力”,是指法院作出的终局判决一旦生效,当事人和法院都应当受该判决内容的拘束,当事人不得在以后的诉讼中主张与该判决相反的内容,法院也不得在以后的诉讼中作出与该判决冲突的判断“一事不再审”原则,即任何人已依一国的法律及刑事程序被最后定罪或者宣告无罪者,不得就同一罪名再予审判或惩罚我国大陆法系的“一事不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