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既判力,判决书的既判力执行力,重点诠释解释落实
既判力指的是法律上的判决所具有的确定力和约束力详细解释如下一既判力的概念 既判力是法律术语,具体指的是一个法律判决作出后,该判决所具有的确定性和权威性当法院对一起案件作出最终判决后,该判决即具有既判力,意味着该案件已经经过法律程序并得到了明确的结论二既判力的具体体现 既判力的。
要“理解既判力理论与一事不在审理的关系”,首先还得理解什么是“既判力”什么是“一事不在再审”“既判力”,是指法院作出的终局判决一旦生效,当事人和法院都应当受该判决内容的拘束,当事人不得在以后的诉讼中主张与该判决相反的内容,法院也不得在以后的诉讼中作出与该判决冲突的判断。
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具有既判力,但该效力仅限于生效裁判的判项,对于“本院认为”部分的认定,如有证据可以推翻的,在后裁判不受在先裁判的影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举证情况做出独立认定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生效之后,当事人和法院都受该判决内容的拘束,当事人不得在以后的诉讼中提出与该判决内容。
一般认为,既判力是判决实质上的确定力,是指确定判决对诉讼标的之判断对法院和当事人产生的约束力判决中对诉讼标的之判断部分,实际上是对诉讼标的中实体内容即原告获得的实体法上的具体法律地位或具体法律效果所做出的判断,构成判决的主文法院判决处于不能够利用上诉取消或变更的状态,叫做判决的。
法律主观通常情况下,民事判决书下达之后就会产生法律效力,但是如果当事人不服法院判决提起上诉的,那么二审法院的民事判决会取代一审法院的判决书产生效力一民事判决效力的法律规定民事判决产生拘束力的时间要视具体民事判决而定一法律没有规定上诉期的判决一经送达便具有效力如最高人民法院。
判决的既判力,简单来说,是指法院做出的确定判决对诉讼标的的实体内容产生的约束力它源于罗马法,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quot禁止反覆quot,即当事人不得对已判案件再次提出争议或起诉二是quot禁止矛盾quot,即后诉法院在处理与先前判决相同或相关案件时,必须受前诉判决的约束通常,具有既判力的判决是终局。
既判力终局判决对请求之判断成为规范法律关系的基准,当事人和法院受拘束,禁止再次争议或提出矛盾主张性质既判力即禁止再诉的效力,判决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再次提起诉讼,法院不能作出相冲突的判断客观范围既判力适用于判决主文,不涉及理由部分判决主文包含对请求的判断,具有既判力理由部分则。
一既判力主要包括以下效力1诉讼系属效力,即对于已经起诉或正在诉讼中的案件,当事人不得再行起诉,即使再行起诉法院也不得受理 2既判力的消极效果,即对于已经做出确定判决的案件,当事人不得再行起诉,法院也不得受理可见,在既判力的消极效果方面,既判力和一事不再理有着一致的内容。